【简要案情】
李某某向永昌某银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从银行工作人员处借出上年度的部分贷款资料予以复印,并安排其公司员工在贷款资料及贷款合同上代他人签字,向永昌某银行共贷款1915万元由其使用,造成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被借名贷款,涉及违法使用他人个人信息资料,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检察履职情况】
1.线索发现。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李某某集资诈骗、骗取贷款案件中发现该线索,遂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送。经对该线索进行初查,公益诉讼部门于2024年6月4日立案调查。
2.调查核实。检察官通过调阅李某某骗取贷款罪刑事案件卷宗材料,全面掌握李某某违法犯罪事实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并多次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听取意见,了解金融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模式,并调取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规定材料。在调查中发现部分银行从业人员在信贷环节存在调查不认真、审查不严格,工作流于形式,贷款风险防控能力不足等问题,对贷款资料保管不严,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重视不足,贷款人李某某从银行能随意借出上年度贷款资料予以复印(其中包含多名农户的身份信息、婚姻登记信息),多名农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名下被贷款,最终贷款无法偿还,给国家造成损失共计1500余万元。
3.督促履职。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认为,永昌某银行存在对贷款资料保管不严,对客户个人信息保护重视不足等问题。2024年8月26日,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永昌监管支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银行从业人员要切实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加强信贷档案的保管与借阅。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严肃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与处理。加强对信贷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高度重视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2024年10月12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永昌监管支局回复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整改情况,督促辖区内银行机构不断完善内控合规建设,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规范个人信息处理和管理水平。依法启动调查程序,对于违法违规问题,严格落实“双罚”,对违法违规向他人提供客户贷款资料信息的经办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并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与检察机关的交流,在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和推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永昌县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典型意义】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不仅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同时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容易导致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将客户资料随意借出,导致部分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借名贷款,严重侵害了他人个人信息安全,也造成财产损失。反映出部分银行对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足,金融监管部门作为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机构,对内部监管仍需加强。检察机关积极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及时排查银行内部风险,完善客户信息安全管理措施,促进银行业提升监督管理能力,切实加强银行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