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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4-12-2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基本案情】

永昌县公安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位于永昌县水源镇西沟滩处有倾倒的不明属性固体废物,经检察人员现场勘查发现,固体废物颜色为黑青色,掺杂大量土方用于凝固,固体废物周边有流出的黑色半流体凝固体。违法倾倒的固体废物可能对生态环境及土壤造成损害,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1月,永昌县检察院在接到永昌县公安局民警提供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及时开展线索初步核查,并确定违法行为主体。2024年2月1日,针对甘肃某金属有限公司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并发布公告,后检察机关对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跟进调查,走访涉案公司,调查收集了公司营业执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检测报告、固体废物拉出厂区存根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废渣被拉出厂区的原因。公告期内,无适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查,检察官认为,甘肃某金属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固体废物处置规定,由不具有处置资质的人员将固体废物拉出后倾倒在永昌县水源镇西沟滩,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调查期间,该公司与金昌市某环保有限公司签订一般固废处置合同,由金昌市某环保有限公司将堆放的固体废弃物进行清除处置,金昌市某环保有限公司组织人员将倾倒的固体废弃物进行清理处置,污染环境的情形消除,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护,检察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案件进行终结审查。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保护是公益诉讼事业的重中之重,针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治理顽疾,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优势,聚焦问题根源,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以粮食安全、耕地保护、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为重点站在保护环境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上,加大对违法向农村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损害农村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办理力度。坐实相关责任主体,督促责任主体及时清理工业固体废物,助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乡村宜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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