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县域内大力推行节水灌溉,大部分土地承包商都响应政府号召,架设购买滴灌带用于农田灌溉,有效减少了水资源在灌溉过程中的流失,提高了农作物成活率和产出率。同时,废旧滴灌带可以回收重新利用,也节约了种植投入成本。但有部分村民见废旧滴灌带散落在田间无人看管,有利可图,便动起了歪心思。
近日,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先后办理了两起盗窃废旧滴灌带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和秦某某在放羊过程中,多次抽取他人承包地中的滴灌带,以期攒多了一次性出售,蝇头小利的诱惑和不劳而获的便利,使他们一步步走向犯罪。面对检察官的讯问,他们都表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盗窃,更不认为拿一些废旧滴灌带就构成了犯罪。但在事实面前,这些辩解都不影响法律对他们行为的评价和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废旧滴灌带虽然散落在田间地头,但并非无主物,不该随意拿取据为己有。只要两年内窃取三次,不论财物金额大小,就会构成盗窃罪。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和秦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犯罪,二人最终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并表示今后不再起贪图之心,行犯罪之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和秦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