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正式施行。《法典》共5编、1242条,系统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其中有9个条文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职责,将检察机关20余年生态环境检察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定职责,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四大职能一体化履职提供了根本遵循。 下面我们就具体规定进行学习。
总则编:奠定检察履职法定根基
1.第31条:确立生态环境检察法定地位
法条原文: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
2.第33条:构建执法司法协同联动体系
法条原文: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第146条:赋予举报处理工作监督权
法条原文: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细化四大检察履职核心规则
4.第1073条:陆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兜底起诉权
法条原文: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与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机构不进行磋商,或者磋商未达成一致且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责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第1074条: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兜底起诉权
法条原文: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责任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部门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第1075条: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权
法条原文: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或者符合本法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第1076条:行政公益诉讼专属职权
法条原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给国家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8.第1082条: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权
法条原文: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以及人民检察院等,可以依法支持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前款规定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9.第1083条:案件移送全流程监督
法条原文:相关部门在受理举报、监督检查或者在查处案件等工作中,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案件属于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
《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检察机关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历经1979年刑事职责起步、2003年公益诉讼探索、2017年制度全面入法、2026年法典化定型四个阶段,九大"检察条款"为检察机关履职划定了清晰路径。对检察机关而言,需以法典为遵循,深化四大检察一体化履职,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守护绿水青山,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