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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小利容留卖淫 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永检普法快车

时间:2024-10-2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日,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一起容留卖淫案件

被告人竟是一位70岁老妪

为谋取非法利益,走上了歪路...

经永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这名老妪李某(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并处罚金。


【事情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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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李某在其独居的永昌县某小区内,先后容留卖淫女子高某、顾某、叶某等4人从事卖淫活动,商议由卖淫女子收取嫖资100元或80元,李某从中抽取40元或20元不等的介绍费,共计从中获利800余元,用于自己日常花销2023年3月某日,永昌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民警在该小区内将被告人李某以及卖淫人员全部查获。永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终结后将李某涉嫌容留卖淫案移送永昌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永昌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自家住房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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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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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行为有伤风化

历来是危害社会的一颗“毒瘤”

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公序良俗

为社会风尚和道德所不容

广大人民群众及服务行业经营者

要增强法治意识

自觉抵制不良诱惑

进一步规范行为

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

切勿为了贪图小利从事违法活动

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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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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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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