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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宣传周】检察官带您读懂行刑反向衔接制度④

时间:2024-10-2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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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日凌晨,妥某甲伙同东乡县居民马某甲、马某乙、妥某乙、祁某某、马某丙驾车窜至定西市临洮县中铺镇下石村张某某经营的汽修店,盗窃刹车锅6个、轮边壳2个,价值828元。窜至定西市临洮县红旗镇某某村,在马某丁经营的汽配店盗窃刹车锅3个,价值360元;在王某某经营的汽修厂盗窃刹车锅6个,价值720元。窜至定西市临洮县中铺镇下石村石某某经营的汽修厂,盗窃刹车锅3个、轮边壳半个,价值390元。妥某甲、马某甲盗窃作案3起,盗窃财物总价值2298元。

2024年1月10日,公安机关以妥某甲、马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妥某甲、马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二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系从犯,初犯,且全部退赔,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妥某甲、马某甲不起诉。


【行刑反向衔接情况】

案件来源。刑事检察部门认为应当对被不起诉人妥某甲、马某甲予以行政处罚,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办理。

审查核实。行政检察部门通过审查刑事案卷材料,围绕妥某甲、马某甲的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行政处罚必要性和实效性进行审查,认为该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妥某甲、马某甲实施盗窃违法行为,已到达行政处罚证明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妥某甲、马某甲盗窃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检察意见。2024年2月1日,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向永昌县公安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妥某甲、马某甲给予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公安县公安局收到检察意见后,于2024年3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分别对妥某甲、马某甲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及时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办理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行政检察”融合监督作用,实现案件一案双查,对犯罪“不枉不纵”。检察机关提出行刑反向衔接检察意见后,行政检察部门及时与行政执法机关沟通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及时督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并执行,确保检察意见落到实处,切实提升监督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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