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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人民检察院保密宣传教育(三) ——手机办公篇

时间:2024-10-2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互联网时代,通信类社交媒体在走进千家万户的同时,也进入了机关单位,成为日常办公的“利器”,然而,对保密工作而言,这一“利器”更是一柄“双刃剑”,为工作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导致失泄密事件逐年增加,那么在手机端使用微信、QQ、钉钉等社交媒体办公时出现失泄密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这些典型案例吧!

典型案例(一)

图文识别致泄密

某县公安局办公室干部小赵,为图便利,利用某款图文识别小程序转换一份机密级文件,文件随即被该小程序运营公司工作人员从服务器中获取并公开发布,造成恶劣影响。案件发生后,小赵被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处分。

典型案例(二)

文件传输致泄密

某单位办公室副主任肖某,为向在外检查工作的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找到保密员赵某查阅文件,擅自用手机对1份机密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拍照,并用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给在外检查工作的领导。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撤销其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并调离办公室岗位;给予负责管理涉密文件的赵某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或监管责任的李某、秦某和邵某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典型案例(三)

宣传报道致泄密

某涉密单位宣传部门工作人员小胡,根据有关涉密文件内容起草了该单位开展相关工作的新闻宣传稿,自以为已脱密处理,经部门分管领导简单审核后,在单位微信公众号公开发布,迅速被多个微信公众号转载、解读,造成不良影响。经鉴定,发布内容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案件发生后,小胡及相关领导责任人均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手机办公保密提醒:

严禁将手机接入涉密计算机充电。

将手机接入涉密计算机充电,等同于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破坏了涉密计算机与互联网之间的物理隔离。若手机中存在病毒、木马程序,将会感染涉密计算机,对涉密信息系统运行安全产生严重影响。

严禁使用手机随意对涉密文件、物品或环境拍照。

大多数手机APP在使用过程中会要求授予查看相册、定位、打开麦克风等权限,若手机存储敏感信息或照片,将极易被获取并发布至互联网上。同时,非国产手机由于厂商不可控,很难保证没有后门及漏洞。

严禁通过微信、微博、QQ、电子邮件传递涉密信息。

使用微信、微博、QQ、电子邮件传送涉密信息属于是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极易引发失泄密问题。

严禁在涉密场所内佩戴、使用智能穿戴设备。

联网的智能设备容易遭受网络攻击,若被植入恶意代码程序,将会被远程操控,从而成为窃听窃视设备。同时,利用智能穿戴设备的传感器,在记录和评估用户运动、健康状况的同时,会自动发送用户位置信息,极易暴露个人行踪,从而导致失泄密事件发生。

严禁将手机带入涉密场所。

有些手机及软件APP在制造、安装、更新过程中,极有可能被植入病毒或者恶意代码程序,可在用户无感知的情况下窃取通信内容,控制手机麦克风和摄像头,把手机变成窃听窃视设备,若把手机带入涉密场所,相当于在涉密场所安放窃听窃视器。

永昌检察提醒您:

保密无小事  人人当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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