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散装食品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永昌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县域内部分生鲜肉类经营者仍在使用对肉品真实色泽等感光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且部分散装食品销售人员未按规定佩戴手套、帽子和口罩,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的威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永昌县院)依据发现的线索进行实地走访调查,立案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相关经营主体存在以下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一是永昌县域内多家大型超市生鲜肉类经营处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二是散装食品销售人员未按规定佩戴手套、帽子和口罩,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的威胁。永昌县院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大量有安全隐患的食品流向百姓餐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辖区内食品安全的监管,及时督促相关经营场所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举一反三,对辖区内其他食品经营场所散装食品销售情况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加强法律宣传,督促散装食品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引导商家提升守法经营意识,提高消费者辨别能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履行职责进行整改:一是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安排。立即组织职能单位负责人进行专题研究,并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制定印发《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食品监管的通知》,要求市场监管所立即对辖区内散装食品经营单位及生鲜灯使用单位进行再摸排、再整治,并列为2024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内容。二是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以辖区内大中型超市、便利店、蔬菜店、生鲜肉制品店、卤肉店等为重点场所,对散装食品从业人员工作衣帽、生鲜灯使用情况、供货商资质、索证索票、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重点内容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散装食品不规范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共检查大中型超市17家,散装食品经营单位450家,生鲜灯使用单位139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15份,现场整改问题12条。三是强化宣传培训,推进社会共治。结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乡镇、进社区、进超市、进学校等活动,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检察机关聚焦食品安全问题,主动作为,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散装食品的监管力度,推动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成散装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净化经营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