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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行动

永昌县检察院以“刑事公诉+公益诉讼”模式打击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

时间:2023-12-0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日,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案件提起公诉,二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

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从非正规渠道处购进多种保健品,向金昌市永昌县、张掖市甘州区、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酒泉市肃州区等地的保健品店销售。2020年至2022年,被告人陈某某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进“疯神”、“金哥”、“金牌玛卡”、“每粒坚”等保健品,在其经营的计生用品店内进行销售。2022年6月,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陈某某店内查获“疯神”、“金哥”、“金牌玛卡”、“每粒坚”、“战狼”等保健品48种。经对上述产品抽样检验,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2023年6月,公安机关将王某某、陈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移送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王某某、陈某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破坏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保证打击犯罪和教育预防效果,永昌县人民检察院采用“刑事公诉+公益诉讼”双惩治模式打击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对二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调查,并依法履行了公告程序。审查起诉期间,经检察官释法说理,王某某、陈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主动缴纳公益损害赔偿金,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王某某、陈某某均未提出上诉。

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横向协作,充分发挥提前介入、内部线索移送等机制,融合推进一体化履职,切实筑牢食品药品安全防火墙,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检察官提醒

食药安全问题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销售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品,不仅要受到刑事追究,还要承担民事责任。无论是网店还是实体店,如果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生产、销售的保健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法添加物质,即使获利较小,也极有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广大群众购买任何一种食品或者保健品时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对来路不明的保健品要时刻保持警惕心理,避免上当受骗,影响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

第3项:声称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功能产品:西地那非、他达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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