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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3)

时间:2024-01-1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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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4111日在永昌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上

永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军年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3年主要工作

 

2023年以来,县检察院委和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落实委各项工作要求,履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检察使命,依法能动履职、提升监督质效,奋力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幸福美好新永昌贡献检察力量。

一、依法能动履职,积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坚持讲政治与讲法治相结合,紧扣中心任务,深入推进“七个更加有力”,服务全县发展大局。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有力。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主动融入平安永昌建设。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5件17人。坚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持续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扎实开展“平安寄递”、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等专项活动,严厉打击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犯罪,办理电信诈骗、危险驾驶等犯罪案件226件257人。坚决维护经济金融安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经济犯罪,办理涉经济类犯罪案件17件28人。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助力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

——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更加有力。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依法保障企业权益,促进守法合规经营。拓宽市场主体法律服务广度。扎实开展“千人进万企”专项活动,深入46家企业走访调查120余人(次),举办法治讲座8次,提供法律咨询50余条,不断增强企业法治意识。拓展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深度。积极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在河西堡镇建立法律工作服务站,开展企业合规宣讲10场(次),现场释法说理13次,参与化解涉企矛盾纠纷11件,提高企业合规经营意识。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惩处力度。集中开展“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有力支持全面创新”主题系列活动,积极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通过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更加有力。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建设,破解生态环境等跨区域司法保护难题。加强跨区域生态保护。持续开展祁连山生态保护监督活动,深入推进与肃南、山丹等地跨区域协同治理。加强跨区域文物保护。协调相关部门对跨区域管护和损坏古长城、古遗迹、红色文物等问题案件化办理,定期开展“回头看”活动,落实落细检察建议,建立保护长效机制,推动文物保护常态化。加强跨区域专项行动协作。认真落实《河西五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同“丝绸之路”沿线检察院共同开展服务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专项行动,助力跨区域司法办案协作。

——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更加有力。以能动融合履职,为乡村振兴提供司法保障。服务保障粮食安全。认真开展“违规生产销售假主要农作物种子”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服务保障乡村治理。严厉打击破坏农业生产、危害农村稳定、侵害农民利益犯罪,办理危害“三农”刑事犯罪案件9件12人,乡村治理效果进一步提升。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深入开展“送法进乡村”宣传活动,持续加大帮扶力度,做好整村帮扶对接工作,入户走访120余人(次),向联系村捐助物资4万余元,助力和美乡村建设。

——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更加有力。坚定不移守护碧水蓝天,以“检察蓝”保障“生态绿”。加大河湖生态保护力度。积极推进“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监督活动,推进“刑事+公益”诉讼河湖治理办案模式,开展巡河活动4次,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件。加大环境领域保护力度。办理违建等破坏生态环境案件4件、废旧地膜污染环境案件3件,及时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加强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依托永昌县五里沙沟水系连通生态修复绿化工程,建成“永昌县生态修复教育基地”,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机制,以公益之名守护生态之美,助力描绘新时代美丽永昌画卷。

——做实民生检察工作更加有力。牢记“让老百姓幸福就是党的事业”,持续办好为民实事。追薪维权解民忧。开展“保安康、筑幸福”专项监督,办理支持民事起诉案件14件,帮助40余名弱势群体讨薪31万余元;办理全省挂牌督办刑事案件2件,督促发放农民工工资49万余元,切实保护农民工权益。呵护成长减民忧。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9件9人,附条件不起诉4人。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协作机制,制发“督促监护令”8份,多元化开展法治宣传教育30余场(次),形成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合力。解决矛盾化民忧。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一站式”化解矛盾纠纷,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31件(次),信访答复率100%。牵头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为3名涉农贫困当事人发放救助金12万余元。通过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小事”,助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助推反腐败斗争更加有力。坚持“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持续巩固拓展反腐败斗争成果。完善监检衔接配合机制。建立健全对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证据审查等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席会议,强化侦诉协作配合。依法惩治职务犯罪。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要求,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2件,提起公诉1件。依法行使侦查权。加强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摸排线索2条。高质效办好职务犯罪案件,助力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持久战。

二、坚守公平正义,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践行检察机关在法治永昌建设中的职责使命,统筹推进“四大检察”,与政法各单位共同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立足“求极致”做优刑事检察。精准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受理审查逮捕案件32件55人,依法批准逮捕21件38人,不批捕11件17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368件487人,案件数同比上升87.75%,经审查提起公诉156件175人,不起诉118件127人。不断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职能,监督立案3件、撤案4件,对侦查活动提出纠正意见31件,追诉漏犯5人,提出抗诉1件持续深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坚持“派驻+巡回”检察工作模式,对监管场所和社区矫正不规范问题提出纠正意见9条,均得到采纳整改。

——围绕“出精品”做强民事检察。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更精准。办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3件,调查发现虚假诉讼线索1条,建议审判机关启动再审程序,突破了近年来再审检察建议制发难、监督率低的困境。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更全面。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大数据平台在类案监督、智能监管方面的优势,开展民事缺席裁判专项监督,发现监督线索20余条,制发类案检察建议2份。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更深入。贯彻由“案”到“人”到制度机制的深层次监督理念,发现监督线索40余条,办理执行活动监督案件5件,制发检察建议3份,检察建议采纳率100%。

——着眼“求突破”做实行政检察。加强道路交通执法领域专项检察监督。调取交通管理相关部门2021年以来办理的案件878件,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线索20余条并发出类案检察建议努力解决“逐利执法”、执法不规范、执法“寻租”等方面问题。加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反向衔接办理不起诉案件向行政机关移送行政处罚反向衔接案件71件,发出检察意见书57份。针对行政机关未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制发类案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复议有效衔接。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5件,依法公平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全力“创名片”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守好国家“钱袋子”。加大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监督力度,督促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0.88万元,督促征收水资源费47.55万元,有效防止国有财产流失。守护人民舌尖安全。紧盯民生关切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办理涉白酒生产经营、保健品经营等公益诉讼案件3件,督促当事人缴纳惩罚性赔偿金3.99万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拓展监督新领域。针对寄递单完整显示个人信息问题,向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快递企业对用户姓名、电话等信息采取隐匿化保护措施,切实筑牢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防火墙”。对交通信号灯长期未运行、电梯质检不合格、未竣工工程防护措施不到位等安全隐患问题立案3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消除公共安全隐患。

三、坚持政治引领,切实强化监督制约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主动接受各方监督,在规范履职中提升检察公信力。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始终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主动向县委和市检察院党组请示、报告、报备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56件(次),自觉接受十六届县委第四轮巡察、市检察院党组政治督察。坚持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融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让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的鲜明政治底色。

——主动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和决定,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并及时办理代表意见建议。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意见。常态化邀请代表委员参与线上线下联络活动,定期举办检察开放日,切实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持续深化检务公开,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参与公开审查监督案件118件,做到“应听证、尽听证”。定期公布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及时发布重要案件信息,主动与媒体互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推动检察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坚持接受外部监督与加强内部监督相统一,“放权”与“管权”并重,严格落实院领导办理复杂疑难案件制度,加大检察官联席会议审核、检察委员会过滤把关力度,召开检察委员会12次,评查各类案件286件,回访案件68件,如实记录填报“三个规定”事项74人(次),进一步扎牢“制度笼子”,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运行。

四、突出自身建设,持续夯实创新发展根基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队伍“五个过硬”的重要指示精神,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

——着力加强队伍建设。始终把政治能力作为检察队伍的第一能力,深入推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统筹抓好“三抓三促”行动和“铸忠诚警魂”活动,进一步凝心铸魂。严格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检主体责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做到严管厚爱。始终坚持高标准专业化建设,组织干警参加各类讲座13场(次),各类培训600余人(次),干警综合业务素能进一步提升。赵淑霞等多名干警分别荣获全国模范检察官、全省优秀公诉人、全市检察机关基础技能竞赛一等奖称号。

——着力强化文化育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管好守好检察意识形态主阵地,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引领干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我院被县委命名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充分利用检察机关“两微一端”等平台,讲好检察故事,传播检察声音,进一步提高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晓度,我院被表彰为2023年度全县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围绕培育“忠诚、为民、担当、公正、清廉”的新时代检察精神,把党建文化、红色文化、廉政文化、传统文化与检察文化有机融合,检察文化的凝聚力、感召力进一步彰显。

——着力推进数字检察。聚焦“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工作机制,成立数字检察工作办公室,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深化数字监督模型运用,以大数据分析,小切口介入,进行个案突破,赋能类案监督。如在开展检视“一号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专项行动中,通过运用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落实监督模型,组合比对行政处罚和未成年人就医数据,发现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线索2条,监督立案1件,经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

——着力提升管理能力。全面抓好检察政务、业务、事务管理机制建设,修订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党组议事规则、请销假制度等20余项,建立健全《意识形态风险评估办法》《检察宣传奖励办法》等制度。切实抓好事务管理,坚持“过紧日子”,规范内控制度,严格经费支出,检务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我院被授予国家级“节约型机关”荣誉称号。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伴随着全县经济社会全面转型迈出坚实步伐,欣逢中国式现代化永昌实践取得历史性突破,县检察院践行为民宗旨、依法能动履职,取得了新的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县委和市检察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的结果,是县政府、县政协以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和帮助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全体检察干警,表示衷心感谢!

但我们也清醒认识到,与县委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一是法律监督工作仍需加强,在畅通案源渠道、提升监督刚性方面还需积极作为;二是检察数字化建设相对滞后,以数字检察赋能高质量发展还有差距;三是检察队伍建设和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队伍结构还有待进一步优化。以上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改进。

 

2024年工作安排

 

2024年,检察工作总体思路和目标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聚焦强化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突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工作主线,抓实过硬检察队伍建设,持续在守正创新、巩固深化、完善提升上下功夫,以实干担当和实绩实效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主动服务大局,在讲政治上有新站位

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党中央省市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落实。紧盯“打造全省县域经济十强县、省级乡村振兴样板县、全国县级文明城市创建”目标任务更加有力维护安全稳定、服务经济发展、保障民生民利、助推法治建设、助力反腐斗争,以办好案、履好职的实际行动,奋力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狠抓业务建设,在求质效上有新作为

坚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着力推进检察工作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认罪认罚从宽等政策制度,注重加强刑事诉讼活动监督,持续做优刑事检察。更加注重监督质与量的统一,更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事司法需求,持续做强民事检察。深化行政生效裁判、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推进落实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持续做实行政检察。聚焦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等重点领域,推动类案治理、诉源治理,持续做好公益诉讼检察

三、深化检察改革,在促发展上有新动力

着眼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进一步落实、巩固、发展好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加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改革,做好廉洁风险防控,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持之以恒抓好领导带头办案、检察人员业绩考评等工作,确保放权不放任。稳步推进数字检察建设,以“数字革命”赋能法律监督工作提质增效

四、加强队伍建设,在强自身上有新举措

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检,始终如一抓好检察人员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以更严要求、更高标准抓好队伍管理。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持续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努力锻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高素质检察队伍,保障检察工作行稳致远。

各位代表,实现梦想,唯有奋斗!我们将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认真贯彻本次大会各项决议和要求,牢记初心使命,坚持守正创新,顽强拼搏,奋力前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幸福美好新永昌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报告有关用语注解

(仅 供 参 考)

 

①企业合规:检察机关对办理的涉企犯罪案件,督促企业针对刑事风险控制方面的漏洞进行积极整改,并设立一定的考察期限和考察条件,经过对涉案企业监督考察,对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要求的涉案企业、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逮捕、不起诉、不判实刑的量刑建议等宽缓处理的决定。

②“刑事+公益”诉讼: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及其他履职过程中,对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权益、公共安全、互联网安全等危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收到侵害,检察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启动公益诉讼程序。

③督促监护令: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受到侵害,但是又未达到撤销监护权、启动国家监护的严重程度时,由检察机关向监护人发出要求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④司法救助: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等,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⑤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是落实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重要平台,办公室依托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开展工作,由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共同牵头。办公室重点发挥组织协调、监督协作、督促落实、咨询指导等职能作用,具体包括: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协作配合等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沟通衔接、案件会商等;督促协调双方监督、反馈等意见建议的进展落实;为案件疑难复杂问题或相关刑事政策提供咨询指导等。

⑥“派驻+巡回”检察工作模式:2018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从立法层面将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并列为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等监管场所检察的法定形式,确立了“派驻+巡回”的监管场所检察新模式。

⑦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反向衔接:“两法衔接”又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指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犯罪线索能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民检察院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建立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行刑反向衔接检察监督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刑事案件,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机关处理,并对行政机关的回复和处理情况开展跟踪督促,跟进监督的法律监督活动。

⑧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时,全面贯彻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立法目的,在监督审判机关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加强调查核实,针对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申请人在诉讼中的实质诉求,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多种途径,促进行政争议得到依法、公平、有效解决。

⑨“三个规定”: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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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暴力”犯罪指: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8种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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