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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销烟,刑责难逃

时间:2026-08-2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案情回顾

2022年至2024年,钟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寻得“高希霸”、“罗密欧”、“好友”等品牌雪茄烟的进货渠道。为牟取不菲利益,钟某某联系小舅子朱某某参与犯罪,朱某某明知钟某某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仍按其安排提供微信和支付宝收取货款,并协助打包、邮寄雪茄烟。钟某某负责在网上发展买家,建立微信交易群并约定交易数量、价格,打包邮寄快递等。朱某某和钟某某通过线上接单、物流发货方式,向全国各地买家非法销售雪茄烟,销售金额共计20余万元。

检察履职

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钟某某、朱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伙同他人通过网络销售雪茄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应依法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案件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公开审理,分别对钟某某、朱某某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物流寄递也不是“隐身衣”。经商致富走正道,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同时,也不要因顾及亲情、友情随意出租、出借银行卡、支付宝,或者帮助处理违法事务,有可能让自己身陷囹圄。合法经营、严守底线,才是长久安身之本。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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