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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黄手镯”,换来“银手铐”——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盗窃黄金首饰案

时间:2026-07-0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案情回顾

20261月,赵某某到永昌县城关镇某某珠宝销售店以换购黄金手镯为由,在店内先后试戴两款黄金手镯,后趁销售员不备将其中一款净重38.93价值27640元的足金手镯戴走。

检察履职

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依法告知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充分释法说理,赵某某主动退赃,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检察官审查,认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以赵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永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决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逛街游玩遇到喜欢的物品,应自掏腰包购买,而非顺手牵羊。一时的贪念让他人财产受损,让自己付出自由与前途的代价。切勿因小失大,触碰法律红线。同时,提醒商家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加强内部防范,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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