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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40周年】 番禾守护少年的你——第三期

时间:2026-05-2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社会调查——找准案件背后的成因根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司法实践:通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开展全面调查,深入分析案件发生的主观、客观根源,为案件公正处理以及开展针对性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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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以司法温情代替标签化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司法实践:附条件不起诉是未成年人检察履职的重要制度载体。检察机关托考验期精准开展帮教矫治、心理疏导和家庭教育指导,为符合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量身定制个性化帮教方案。帮教期满后依据未成年人的表现依法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用有温度的帮教,助力迷途少年重返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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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指导——筑牢家庭保护的温情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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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当发现未成年人的家庭存在监护缺失、教育不力等情形时,司法机关通过同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直击家庭关系、成长环境等症结,从根源予以纠正,有效预防未成年人再次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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