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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40周年】 番禾守护少年的你——第一期

时间:2026-05-2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时光镌刻初心,坚守不负韶华。近年来,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主动融入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大格局,依托原1.0版“晨曦未检工作室”基础,迭代升级打造“4+3+N”体系的2.0版“番禾”未检特色品牌,在深化未成年人“四大检察”综合履职、推动“六大保护”协同发力中积极作为。值此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迎来创建40周年之际,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检40周年”系列专题推送,展示未检履职成效,讲述守护暖心故事。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国家未来与民族希望,关乎万千家庭幸福安康。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坚持立足检察职能,找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融通发力的着力点,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

强制报告——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前端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司法实践: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发现相关单位执行、监管不力的,可以通过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

法治进校园:法治副校长授课、模拟法庭、普法活动,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

风险排查干预:联合民政、妇联等,排查监护缺失、校园欺凌等隐患,提前介入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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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到场——守护司法程序中的少年心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司法实践:合适成年人在法定代理人不能或者不宜到场时,为未成年人提供“临时家长式”全程陪护,弥补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法律认知不足的短板,缓解其紧张恐惧情绪,同时监督司法办案程序,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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