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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品读民法典九大亮点 以法治温情守护寻常生活

时间:2026-05-2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亮点一:见义勇为免责,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屡次发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公众。民法典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为见义勇为上了一道“保险”,保护见义勇为者“不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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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二:电梯广告收入,业主共享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解读】小区电梯广告、外墙广告产生的收入究竟归谁?民法典画出了明确“红线”: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这既有利于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又能够定分止争,营造和谐社区关系。

亮点三:居住权首次设立,保障“住有所居”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解读】“住有所居”是百姓最现实的心愿。民法典用六个条文规定了居住权的设立、合同、禁止转让和继承、消灭及登记等制度,充分保障居住权人的居住权利,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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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四:高利贷被明令禁止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解读】民法典以立法形式明确高利贷行为的违法性,充分反映了国家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亮点五:制止“霸座”有法可依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解读】民法典将“对号入座”写入法律,为制止“霸座”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让制止霸座有法可依。旅客遭遇“霸座”时,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亮点六:人格权独立成编,加强人格尊严保护

【解读】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篇,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针对近年来频出的“人肉搜索”、宾馆偷拍等新型侵权行为,首次提出了“生活安宁”概念,明确禁止通过“人肉搜索”等方式侵害他人人格权,对公民享受私生活安宁的愿望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保护。

亮点:未成年人保护更加完善

【解读】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进行了系统规定,包括设立监护制度、明确被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完善收养制度等。当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时,民法典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

亮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更明确

【解读】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亮点:离婚冷静期制度

【解读】民法典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制度旨在减少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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