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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检公益行】·第一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时间:2026-05-0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针对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监督,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推动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督促责任主体承担整改修复、承担法律责任,以司法手段守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公益诉讼工作。

常见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违法行为有哪些?

(一)污染环境类

1.大气污染:

超标排放工业废气、恶臭气体,工地扬尘等污染空气的行为。

2.水污染:

向江河湖海、地下水排放未处理或超标污水、废液,污染水体与水生生态的行为。

3.土壤污染:

非法堆放、填埋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行为。

4.固废、危废污染:

未经许可处置、倾倒、填埋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化工废料等)的行为。

(二)破坏自然资源类

1.破坏土地资源:

违规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挖砂采石、非法占地等行为。

2.破坏矿产资源:

无证采矿、超范围采矿、破坏性采矿;非法采挖河砂、海砂,破坏河床与岸线的行为。

3.破坏林业资源:

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开垦、采石采砂致森林毁坏等行为。

4.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

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食用保护动植物;破坏其栖息地与迁徙通道等行为。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分为哪几类?

行政公益诉讼

针对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例如,行政机关对污染企业监管不力、对生态破坏行为未及时制止等,检察机关可先提出检察建议,若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则依法提起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

针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或存在重大损害危险的情况。例如,企业违规排放污染物、非法占用林地等,检察机关在无适格主体或主体未起诉时,可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针对特定环境资源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检察机关可一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犯罪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等民事责任。例如,非法捕捞、盗伐林木等犯罪行为,既追究刑事责任,又要求赔偿生态损失。

这三类诉讼相互补充,共同构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司法保障体系,旨在通过法律手段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追究侵权人责任,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检察官提示

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破坏生态环境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责,还必须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责任,任何人都不能只破坏不修复。希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非法排污、不滥采乱挖、不滥捕滥猎,共同守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如发现相关违法线索,请积极向检察机关举报,携手以检察力量守护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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