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为谋蝇头小利,容留他人卖淫,违背公诉良俗,助长歪风邪气,构成犯罪,终将得到法律严惩。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女,50岁,文盲,永昌县某宾馆经营者。因介绍卖淫,2017年12月被永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千元。
2023年6月,被告人朱某在经营宾馆期间,与卖淫人员王某、李某约定,为二人提供场所进行卖淫,并按比例分成。2023年6月至8月期间,卖淫人员王某、李某在朱某经营的宾馆内共卖淫3次,被告人朱某共计获利100余元。
永昌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朱某利用自己经营的宾馆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先后容留二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对朱某提起公诉,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朱某判处有期徒刑刑罚。
【检察官这么说......】
在此提醒服务行业经营者,要进一步规范行业行为,切勿为谋取利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希望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抵制不良诱惑,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为建设平安幸福美好的永昌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