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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消除追责盲区

时间:2024-12-2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不起诉,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今天,检察官通过一起案件,带你了解“行刑反向衔接”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张某某将自己制作、人工智能生成的色情插画图片及撰写的色情小说发布在一网站上,并通过其个人支付宝账户收取赞赏费。经鉴定,张某某发布的58张照片和12张小说截屏为涉黄内容,认定为淫秽视频。因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证据不足,永昌县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行政检察部门收到刑事检察部门案件线索移送后,经审查认为张某某制作淫秽图片并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遂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张某某的行政责任。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意见,对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检察官说法: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不“刑”也得“行”,存疑不起诉后,被不起诉人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本案中,虽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证据不足,但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其实施了传播淫秽信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的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故应当对张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存疑不起诉给予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并不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主要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属于需要审查行政处罚必要性的不起诉案件类型,通过持续跟进监督行政机关对不起诉案件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处罚,避免被不起诉人遗漏行政责任承担问题的出现,有利于实现效率与公平在执法与司法环节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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