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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四项举措”助推刑事执行监督提质增效

时间:2024-12-2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刑事执行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中重要的一环,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被称为法律监督的“最后一公里”,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近年来,永昌县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紧紧围绕刑事执行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不断加大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力度,着力完善监督机制,提升监督能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有了明显成效,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发挥“巡回检察”优势,提升监管场所监督质效。一是科学安排部署。采取“带队+抽调”交叉形式,有效解决“脸熟情近”“讲交情顾面子”等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问题,直面监管漏洞、直击安全隐患,对监管执法活动全面深入“体检”。2023年以来,参与上级院抽调监狱巡回检察、跨地区看守所巡回检察2次,积极配合市院对基层看守所、社区矫正工作巡回检察4次。二是精准高效监督。紧盯工作重点,坚持每日交流汇总监管场所整体安全防范、在押人员权益保障、派驻检察履职等工作情况,研判当日发现的问题,提升巡回检察的针对性、实效性。持续深入开展监督,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共同对监管场所伙食费、卫生费、医疗保障情况等进行检察,不断提升监督专业化和精准性。三是抓实反馈整改。坚持问题导向,发现监管执法违法和派驻检察具体问题,认真梳理总结,深入分析研判,及时形成书面反馈报告。抓好回头检视,采取台账式管理、清单式销号的方式,对上轮巡回检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持续跟进,打造严密闭合的监督链条,督促其“当下改”和“长久立”,真正做好巡回检察“后半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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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平安建设”体系,助推县域治理现代化。一是推动社区矫正常态化监督。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察监督并开展警示教育24次,针对存在的轻微问题,依法提出口头纠正并整改完毕,对于严重的违法问题,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并整改完毕。定期与司法局、法院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法律文书抄送、台账定期核对、定期通报制度等,不断密切各环节信息联络,对新增社区矫正人员全部建立社区矫正检察档案,切实做到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底数清、情况明,预防和减少其再次犯罪。二是认真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审查。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等重大案件开展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审查,全面掌握公安机关侦查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情况,并及时反馈审查结果,促进侦查讯问规范进行。三是积极构建“派驻+列席”模式。针对实时掌握的监管场所监管履职漏洞和驻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检察监督建议和要求,及时督促整改。常态化落实驻所检察人员列席看守所所务会制度,驻所检察人员列席看守所所务会议20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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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检察监督”力度,彰显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刚性。一是有力监督,彰显法律监督刚性。县检察院对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多次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矫正对象依法监督并支持社区矫正部门履职。一年来共对两名社区矫正对象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这是该院办理的首例社区矫正对象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检察案,是对一些不服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的警示案例,充分发挥了社区矫正管理功能,实现了检察监督和监管执法工作双提升。二是监督与配合联动。在办理县法院判决的田某某未及时收监执行案中,2名罪犯因盗窃罪于202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为规避刑罚执行而吞食异物,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县看守所不予收押,不能依法收监执行。本院对法院、公安的执行情况同步审查并依法制发检察建议跟踪落实,并及时向县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汇报请示,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全程监督将2名罪犯抓获并送至监狱服刑。该案的办理,进一步确保了法律有效执行,推动检察院与法院、公安机关“监督+配合”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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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固本强基”目标,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建设。一是组织干警积极参加业务交流学习,参与全省监狱、看守所交叉巡回检察工作,以干促学,助推刑执工作深入开展,提升履职效能。二是加强派驻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完善和落实日常派驻检察,及时填写检察日志、有关台账和表格,做到记录规范、全面、准确、真实。完善被监管人权益保障机制、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派驻检察岗位责任制,健全请示报告、检务公开、工作考评制度,同时改善检察室办公条件和硬件设施,搭建了与监管场所监控信息联网平台。三是充分发扬英模精神,切实增强荣誉感和责任感,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1名干警在全省政法系统“铸忠诚警魂”活动中荣获全省第三批“执法办案”政法楷模荣誉,并在全省检察机关检察侦查业务竞赛中获评检察侦查业务能手,纳入全省检察侦查人才库,进一步营造了部门干警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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