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职务侵占案件。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入职永昌县某物业有限公司担任收费员,负责该公司各物业点的物业费用收取及银行进账工作。2016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上账的方式将该公司30余万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消费。现刘某某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涉企案件为切入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涉企犯罪,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取得良好成效。下一步,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企案件的工作目标,深入涉案企业开展调研,与公司负责人分析案发原因,找出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漏洞,就企业内部制度建设、人员管理培训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并结合《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范指引》对企业日常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提示,为企业经济发展提供检察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