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也是食品,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从不明渠道获取有毒、有害食品并对外销售的,其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情介绍】
永昌县**镇**保健食品店于2016年4月24日注册成立,2017年3月22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实际由卫某某经营,该店主要经营肾宝胶囊、钙片、阿胶口服液、性器具、性保健品等产品。
2019年至2021年7月29日,卫某某从非正规渠道购进有毒、有害的“黑金刚”、“金伟哥”等保健品在店内销售。2021年7月29日,永昌县公安局在卫某某店内查获“黑金刚”、“金伟哥”等非正规渠道购入的保健品38种。经委托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所对查获的24种符合检验条件的保健品进行检验,送检的24种保健品中22种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属于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检察履职】
2022年9月15日,永昌县公安局以卫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永昌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该院于2022年10月31日以卫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永昌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4日对该案公开审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意见,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并禁止被告人卫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办理案件时,承办人积极落实监督办案一体化和融合发展的要义,就发现的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对食品销售监管职责中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线索,主动与行政检察部门沟通,及时做好线索移送,进一步规范保健品市场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食品安全系统风险,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检察官说法】
西地那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不当服用可能引发心脑血管方面的严重食源性疾病,也可能会对神经系统造成伤害,已被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检察官在此告诫广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审慎查验购进的保健食品质量合格凭证,贪图利益而销售虚假甚至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品,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注意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科学健康消费,要确保从正规渠道购买保健食品。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及时向相关单位举报维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2.《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