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与高某某系某企业在岗职工,二人平时素有交际,一日下班后二人约好小酌两杯,怎料推杯换盏间不知不觉上了头,后二人因吹牛发生口角,在离开餐厅时魏某某用手推搡高某某,致高某某从餐厅门口台阶上摔落后受伤。后经鉴定,魏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魏某某赔偿高某某全部经济损失,高某某亦对魏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审查,魏某某醉酒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真诚悔罪,经邀请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后,对魏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本案是轻伤害案件,现实中常见多发,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小案”,但对当事人来说却可能是足以影响一家人命运的“天大的事”。如果机械司法,一诉了之,容易进一步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同时可能导致“案子办了,人生毁了,家庭散了”的不良后果。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醉酒不能成为犯罪成立的违法阻却事由,更不能成为犯罪分子规避刑事责任的工具。但考虑到本案系轻微刑事犯罪,社会矛盾已化解,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彰显了“小案”背后的法治大爱,体现了检察机关用心用情办好“小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决心和行动。
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朋友聚餐,喝点小酒无可厚非,但饮酒误事,量力而行,情绪上头,三思后行。世上没有“后悔药”,勿要在冲动行事之后才想起“早知如此,何必当初”。饮酒要适度适量,更要控制好自己的酒后言行,“酒量不是气量,适度才是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