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永昌县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畅通人民群众诉求渠道,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事,现将2025年4月本院检察长接访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 接访时间 | 接访领导 | 领导职务 | 
  
   | 4月7日 | 李军年
 | 党组书记、检察长 | 
  
   | 4月15日 | 闫财山
 |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 
  
   | 4月25日 | 赵显明
 |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 
 
 接访地点:永昌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1、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4、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认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5、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支持起诉申请的;
6、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复议申请,或者赔偿金支付申请的;
7、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或者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8、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
9、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或者控告;
10、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存在违法情形,或者认为执行机关或者执行人员存在违法情形的控告或者举报;
11、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不服其他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作出的处理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或者对其他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的申诉或者控告;
12、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控告、举报;
13、反映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14、其他信访事项。
 1、接访实行预约制,请来访当事人于接访前一日向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预约登记,预约电话:0935-7522000。
 2、当事人来访时,需自觉接受安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信访材料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登记,根据工作人员安排,依次接访。
 3、同一案件或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当事人的,须推选来访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4、来访人员应如实报告是否患有心脑血管等重大疾病。
 6、来访群众进入接访场所需严格遵守永昌县人民检察院来访登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