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进行指导和培训。”
司法实践: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并落实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的要求。
多元综合救助——多途径化解成长的烦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司法实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自行或委托专业心理咨询机构、人员,为涉案未成年被害人开展专业心理疏导,全力抚平心理创伤。
对因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等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难的未成年人,依法提供司法救助,切实解决生活困境。
未检综合履职——织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司法实践:当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不再局限于刑事办案,而是通过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综合履职,全方位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检察力量主动介入、主动维权,变“被动受案”为“主动护苗”,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全方位保护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