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是指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认为在行政审判的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监督纠正。
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程序中的哪些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一)法官;(二)人民陪审员;(三)法官助理;(四)书记员。
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哪些违法行为可以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未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的;
(四)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未按该规定处理的;
(五)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六)保全、先予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怎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向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