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能,它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以及公益诉讼检察共同构成检察机关“四大检察”,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特点为“一手托两家”,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检察既包括传统的“诉讼内”监督,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全过程监督,又积极向行政机关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以及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等“诉讼外”监督拓展,同时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社会治理等贯穿监督办案始终。
什么是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
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什么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
当事人在以下情形下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二)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