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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无责任 六名偷牛者虽“免诉”仍受行政处罚

时间:2025-07-1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日前,永昌县检察院对一起结伙盗窃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涉案人员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依法对涉案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用实际行动诠释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即便不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者也难逃法律制裁。

2024年10月,王某等六人因一时贪念结伙盗窃一牦牛,涉案价值6000余元。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经细致审查发现,六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结合全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六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相对不起诉并非‘一放了之’。”承办检察官介绍,为避免出现“不起诉即无责”的误区,检察机关严格落实行刑衔接机制,针对本案中六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详细列明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建议对六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意见书后,迅速核查案件事实,最终对王某等六人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本以为检察院不起诉就没事了,没想到还要受处罚,以后再也不敢违法了。”被处罚后,王某等人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

此次案件的办理,是检察机关推动“不起诉”与“行政处罚”无缝衔接的生动实践,既体现了司法温度,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者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坚守了法律底线,通过行政处罚让违法者付出应由代价,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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