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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思悔改 自食恶果 ——永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社区矫正对象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时间:2024-07-09 来源:  作者:刘铎 点击数:

缓刑≠无罪释放!近日,对于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多次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永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案情回顾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社区矫正期间为2023年4月7日至2027年4月6日。社区矫正期间,王某某未按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服务活动,未向社区矫正机构如实报告个人日常活动及违法犯罪情况,规避司法所电话通讯等信息化核查,且参与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处罚,违反监管规定被社区矫正机构给予训诫处罚。永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同意社区矫正机构对王某某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意见并出庭支持,2024年5月8日,法院对王某某作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的刑事裁定。

检察履职

检察机关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提请的对犯故意伤害罪的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提请收监执行的材料后,及时调阅王某某社区矫正案卷,核查其违法犯罪前科情况,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了解相关情况,综合考虑王某某主观恶性和改过自新的态度,以及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和近年来故意伤害他人的手段、频次等客观行为,依法在十日内向社区矫正机构出具同意收监执行的检察意见书。同时,受邀参加法院举行的公开听证会,充分发表同意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检察意见,并对所依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予以详细说明。

检察官说法

缓刑是附条件在一定期限内暂不执行刑罚的方式,也是给予犯罪分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社区矫正是缓刑执行的重要手段。然而,缓刑不等于“无罪释放”,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应当在思想上真心认罪悔罪,行动上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管理规定,加倍珍惜矫正机会,真心反思改正,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切勿挑战法律的权威,否则自食恶果失去“高墙外”的人身自由。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二)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三)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及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四)对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五)对变更刑事执行、解除矫正和终止矫正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社区矫正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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