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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诉”不等于“不罚”--永昌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行刑反向衔接确保司法公正和合法

时间:2024-04-23 来源:  作者:徐麒年 点击数:

有人疑惑的说:“检察院不是对我做了不起诉决定了吗,为什么还要对我进行行政处罚?”

下面,检察官通过案件带你了解“为什么”?

2023年7月,刘某甲酒后因制种玉米抽穗补贴费用问题与其亲戚刘某乙发生争执,刘某甲致刘某乙受轻伤刘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刘某甲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检察机关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不起诉,就意味着刘某甲不需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其他责任了吗?当然不是!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根据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程序,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将该案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于7日内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给予刘某甲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检察意见书》内容全部采纳,并依法刘某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不诉”不等于“不罚”,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将立足检察职能,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做实做深检察监督工作,在提升执法效率、维护法治统一和促进公正执法方面持续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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